领导解读|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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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6-10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臣解读《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问: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和义务。
答: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明确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软管的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后,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应当淘汰更换。燃气燃烧器具的权属是用户的,燃气用户应当对自有或自用的燃烧器具、气瓶、连接软管等进行日常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问: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包括那些?
答:
一是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二是在经营场所及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受理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以及报修电话;
三是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材料,缩短承诺办理时限;
四是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依法需要检定的,应当经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采用智慧、安全、便民的产品;
五是向燃气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基本知识,提供安全用气技术指导;
六是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
七是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问:燃气经营企业供气要求有那些?
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因气源短缺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并将限制供气措施提前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提前90个工作日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问:燃气经营企业、单位、个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有哪些相关行为?
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设施。在城市地区应因地制宜使用地贴标识、警示桩等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管线埋设情况,并在重点路段、区域提高警示标志设置密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问: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用户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什么规定?
答: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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