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增永解读《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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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11-28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增永解读《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
问题一:《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1月28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滨政发〔2003〕9号),对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保障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许多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都进行了修订与完善。2015年1月7日《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283号令)发布;2018年1月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修订出台;2018年1月17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印发,原《办法》显露出滞后性,迫切需要修订出台新的土地储备办法,进一步规范滨州市土地储备工作。
问题二:《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起草和审查过程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16部法律法规,借鉴了济南市、合肥市、淄博市和东营市土地储备办法修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经过反复修改,形成《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成稿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3区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9个部门完成会签,并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问题三:《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办法》由原先六章三十条修订为八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土地储备适用范围、职能定位,新增加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程序、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和前期开发,调整了补偿标准,对储备资金来源和储备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界定。
一是明确土地储备适用范围。修订后新《办法》适用于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办法。
二是明确土地储备职能定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三是新增加土地储备计划内容。明确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四是新增加土地储备程序的内容。明确了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的范围,通过收回、通过收购纳入储备的方式,以及具体实施程序。
五是调整补偿标准。明确征用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文件;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依据;进一步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收回(购)的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
六是新增加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和前期开发的内容。《办法》对入库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主体、管护方式等作出规定。
七是对储备资金来源和储备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界定,为储备资金支出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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