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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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11-28
《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03年1月28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滨政发〔2003〕9号),对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保障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月7日《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283号令)发布;2018年1月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修订出台;2018年1月17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印发,原《办法》显露出滞后性,为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修订了《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283号令),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办法》重新修订,是我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持续提升土地储备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先六章三十条修订为八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土地储备适用范围、职能定位,新增加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程序、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和前期开发,调整了补偿标准,对储备资金来源和储备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界定。
一是明确土地储备适用范围。修订后新《办法》适用于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办法。
二是明确土地储备职能定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三是新增加土地储备计划内容。明确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四是新增加土地储备程序的内容。明确了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的范围,通过收回、通过收购纳入储备的方式,以及具体实施程序。
五是新增加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和前期开发的内容。《办法》对入库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主体、管护方式等作出规定。
六是对储备资金来源和储备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界定,为储备资金支出提供政策依据。
五、特色亮点
此次对《滨州市市城区土地储备办法》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解决了我市原《办法》对土地补偿执行偏低,导致“收储”难的问题。《办法》明确征用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文件;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依据;进一步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收回(购)的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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