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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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4-18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凯
问: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指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明确,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运用滨州市智慧产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络化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的政府专项基金。
问:出台《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支持市场主体的范围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是为优化金融服务,改善融资环境,破解中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担保增信、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服务对象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在金融机构融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而设立的。
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确定的。
问:《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所支持服务对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服务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3.信用信息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5.信保基金项下业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企业通过哪些渠道申请信保基金政策支持?
答: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市智慧产融服务平台申请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政策,基金管理机构在信贷投放规模限额内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审贷,加强贷后管理。
对申请信保基金支持融资的服务对象,基金管理机构将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或引入金融机构评级模型等方式,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
基金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通过无抵押信用贷款、部分抵质押或引入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问:信保基金的政策支持方式包括哪些
答:信保基金主要通过担保增信、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1.担保增信。信保基金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担保增信服务。
2.应急转贷。信保基金与专业机构合作,弥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余额不足,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3.风险补偿。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符合山东省融资担保体系备案条件的服务对象,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全额无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按省有关规定分担。对不符合省融资担保体系备案条件的服务对象,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信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视服务对象评级等情况确定。下一步,将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共同参与,进一步分担风险。
问:金融机构与信用保证基金开展合作有哪几种方式,具体职责如何界定?
答: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托管银行、合作金融机构与信保基金开展合作。《管理办法》明确托管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并规定了其具体职责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托管银行。负责信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机构和理事会出具监测报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管理水平,服务效率高;
3.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依法合规经营。
(二)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服务效率。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业务政策管理办法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独立审贷(审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信贷、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等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并指定专门部门开展信保基金业务工作;
2.能够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
3.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问:如果信保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出现逾期甚至发生贷款风险,怎样申请办理代偿、核销等程序?
答: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职责规范做好基金项下贷款业务的贷后跟踪管理,当服务对象未按时还本付息时,应当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并将逾期情况于7日内书面报送基金管理机构。
信保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如发生贷款风险,合作金融机构确定为不良贷款,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后按照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政策规定办理代偿审批手续。
基金管理机构以信保基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受托继续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
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基金理事会批准核销。基金核销部分由市级和相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补充。
问:哪些情形,信保基金不予代偿?
答:信保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监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保基金不予代偿:
1.贷款授信时,服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或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贷款授信时,服务对象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被列为“环保不良企业”或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的;
3.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4.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5.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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