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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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6
专家解读 |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制发了《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鲁公通〔2024〕33号),明确了我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相关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在用车监控室高级工程师任平主任特对此政策进行了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202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021年,《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空气质量持续向好的基础还比较脆弱。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强度高的现状仍然客观存在,其中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占比超过60%,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机动车排放总量的80%,颗粒物超过90%。自2013年7月开始,我国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车。目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至少已经行驶11年以上,车况普遍较差,尾气超标排放比例高,维修治理费用高、难度大,且维修后难以保证稳定达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完成国家下达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实际,综合采取“政策支持、财政奖补、金融助力、示范引领”方式鼓励淘汰,采取综合措施减存量、控增量。在减存量方面,主要落实淘汰奖补政策、强化车企让利、拓展金融服务等激励措施,引导大家主动淘汰车辆。在控增量方面,近期发布的《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鲁公通〔2024〕33号),明确禁止了外省(市)国三柴油货车转入我省,为持续开展联合路检路查,严肃查处非法营运、排放超标、冒黑烟和破坏尾气后处理装置等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同时有利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对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件: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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