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4-05-07
政策解读 |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近日,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鲁公通〔2024〕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鲁公通〔2024〕33号)、SDPR-2024-0080002。
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商务厅
文件印发时间:2024年4月29日
文件实施时间:2024年6月1日
文件有效期:3年
二、制定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和重要抓手,既能促进节能降碳又能拉动消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4月29日,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通知》,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我省,有序推进淘汰工作。
三、文件内容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属于国家鼓励和要求淘汰车辆,通知明确自实施之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转入我省。严格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及时反馈排放标准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加强宣传引导和提示告知。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四、有关说明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中国第一、二、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车辆生产年份仅供参考,具体可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相关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