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04


《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1月12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7年12月18日,滨州市政府印发《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滨政发〔2007〕8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在有效调节粮食市场,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治粮,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粮食政策调整力度较大,2021年2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重点从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等6个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2020年7月,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印发《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要求。2022年4月25日,以省政府第349号令公布修正后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了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等七项内容。为保障法治统一,确保国家粮食法规制度落实到位,主动适应粮食储备工作新情况、新变化,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对《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是《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两个文件。

三、修订目的

与《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范要求相一致,并适应当前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

四、修订主要内容

原《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修订稿共七章三十八条,增加五条,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七章三十八条一致,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政府及部门职责,规范了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和动用管理工作,夯实了费用保障和监督管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储企业、代储企业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主要修改了以下七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二是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三是明确界定破坏地方储备粮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和动用补库制度。五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权。六是明确了对违法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七是明确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五、特色亮点

(一)规定细则更加明晰。第二章 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第三章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进一步细化了储备粮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等。

(二)监管措施更加细化。第四章第二十条,增加了轮换地方储备粮要求,以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规定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和轮换原则,轮换计划应当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执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等。

(三)基金管理更加优化。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经政府批准动用和抛售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支出由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等。

咨询人:张俊鹏,0543-3320326,13589732837;

联系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三路501号6楼638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