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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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建设的依据,是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和公共政策。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3〕16号文件,印发了《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程》和《办法》的背景

  2006年,国家开始实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建设部向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目前已向103个城市派出七批116名,其中包括我省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11个城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2009年在《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中明确要求,“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和违反规划行为处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2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2年12月1日施行,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012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2〕244号),确定自2013年起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十二五”期间覆盖所有市县。

  为深化、细化鲁政字〔2012〕244号文件,增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明确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拟订了《规程》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印发。

  二、《规程》和《办法》的主要内容

  《规程》侧重于城乡规划督察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办法》侧重于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规范和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城乡规划督察原则和目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市县规划工作进行监督,突出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及时予以提醒、劝告或提出督察建议和督察意见,建立健全对违反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避免因违反城乡规划造成重大损失、资源浪费和负面影响。城乡规划督察,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城乡规划及有关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城乡规划督察重点:一是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二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三是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四是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等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否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五是风景名胜区内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是否执行相关法定城乡规划;六是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七是省政府认为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三)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遴选和聘任程序是:自愿报名,县市区有关部门向设区市推荐,设区市有关部门初选,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审核提出候选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督察员一律不派驻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市县工作,每届聘期2年,同一地区连续派驻一律不超过2届。督察员在派驻市县相对独立开展工作,以督察组为单位开展督察业务协作。

  (四)城乡规划督察方式:以督察员驻点督察为主,也可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评议等方式。积极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先进技术,辅助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督察员驻点督察,主要通过列席有关会议、参与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评审和论证、调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巡查规划实施情况,受理群众举报、现场核对卫星遥感图片等方式。

  (五)城乡规划督察文书和程序:督察员、督察组发现违反程序、规范、规定的倾向和苗头时,及时提醒和劝告,必要时可约谈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看法。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员报督察组、省督察员办公室同意后,向市县政府发《督察建议书》;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组组长召集研究,报省督察员办公室会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组向市县政府发《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督察员及时跟踪督办,省督察员办公室和督察组视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与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人大常委会。

  (六)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与考核:督察员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问题特别是重要情况,须及时报告。督察员按季度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按年度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查,按工作需要召集督察工作例会,每半年向书面报告一次本组工作情况,每年书面报告一次本组年度工作总结。省督察员办公室负责每年进行一次督察员考核,分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对派驻地违反权限和程序批准调整城乡规划、在“六线”和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重大违法建设活动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报告,一年内达到两次的督察员,定为不称职,按程序解除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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