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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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5-04-28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支付准入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保待遇公平适度,省医保局研究印发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这是我省首个统一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目录,《目录》的制定有助于医保纳入规范管理,消除地域待遇差。为及时准确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二、决策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此通知。
三、出台目的
为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明确我市医保支付等相关要求,有助进一步提升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纳入医保支付的规范性、安全性,更好保障参保人用药权益。
四、重要举措
(一)统一全市医保支付政策。执行省定《目录》,一是《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二是《目录》内传统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目录》内精制中药饮片参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同步将符合国家或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取得上市备案号(山东省内生产企业)或取得跨省销售备案号(山东省外生产企业)获准在山东省内销售且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细化使用范围与申报条件。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仅限生产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调剂机构使用时可报销。其中,调剂使用需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提交材料:调剂申请、药监批件、说明书、定价证明等。调剂限制:超批准期限、数量或范围的,医保不予支付。
(三)执行过渡期政策。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为保障用药连续性,减轻参保患者压力,前期纳入本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未纳入《目录》的品种,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前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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