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2855387/2025-00033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 发布机关: |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滨医保发〔2025〕8号 | 有 效 性: | 0 |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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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关: |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
| 发文字号: | 滨医保发〔2025〕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 统一编号: | 无 |
| 有 效 性: | 0 |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
滨医保发〔2025〕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印发的《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鲁医保发〔2025〕6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目录》内中药饮片按鲁医保发〔2025〕6号文件执行,传统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精制中药饮片参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我市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以前期备案时报送的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程序
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在生产该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支付。调剂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备案批件、使用说明书及制剂定价材料等,经县市区医保部门初审,市医保部门复审后,依规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本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执行过渡期政策
对前期已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未纳入该《目录》的品种,为保障用药的连续性,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前医保基金继续支付。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药品数据对应、政策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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