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解读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2-07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202027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在着一部分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情况。有的因城市规划调整而改变,有的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改变,有的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导致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变化而改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尤其是缺乏针对历史遗留项目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价款的规定,也缺乏对市场楼面地价确定的相关办法,对相关概念的界定、评估时点的确定等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处置此类事情无规可循,造成了违规建设无法规范完善手续和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因土地、规划手续无法完善也导致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证书、无法进行转让、抵押等交易,切实影响到了老百姓的亲身利益。因此,需要抓紧制定本《办法》,规范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开发土地,按规建设,防止“超建”等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情况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也能有效提高控制性规划的实施效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土地价款的征收及计算方法、免征土地价款的情况等问题。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二)以条目形式列出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行出让来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情形。

(三)列出可以申请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情形;

(四)列明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办理程序。

(五)说明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所需缴纳的土地价款的计算方法。

(六)规定了宗地合宗的条件及使用年期的确定方法。

(七)列明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免征土地价款情况。

(八)其他相关规定。

四、制定过程

20195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着手文件起草工作,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办法》(初稿)。20198月,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就《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对接会商、当面座谈,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完善。经审查认为,《办法(送审稿)》的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清晰,管理措施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也予以了采纳,并达成一致意见。1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办法》,27日以滨政发?2020?4号文件形式印发,自20203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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