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3-09-28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按照文件部署,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明确要求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省政府办公厅对应修订了《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并组织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含中央驻鲁单位),编制了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今后,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管理,将进入常态化动态调整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有必要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方式、职责分工、调整程序等进行明确。为此,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七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的管理,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要求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同时规定了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立法衔接工作。

二是明确了清单管理机制,规定了清单管理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明晰了审改牵头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负责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的管理职责分工。

三是明确了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内容和管理要求,规范了调整情形和程序,同时规定了实施规范的优化完善工作。

四是明确了清单管理的社会监督渠道,规定了审改牵头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负责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的内部监督检查责任,明确了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的内涵

根据国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纳入清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中央驻鲁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行线上实时更新和线下定期发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线上,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管理模块”,实时维护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线下,由各级审改牵头机构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更新发布本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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