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解读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9-28


一、《规范》出台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近年来,我市依据《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滨州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相关要求,拆除了大量违规设置及影响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取得了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随着新设户外广告的需求持续增加,我省和我市均尚未出台相关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新设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标准和依据。为了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无序、设计档次低、安全系数不达标、与周边环境有色彩冲突、维护维修不到位等问题,亟需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技术规范,引导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二、《规范》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规范》共734条。

一是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并设置了详细的技术规范。将户外广告设施分为六大类,即建(构)筑物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二是结合《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了广告分区,即根据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划分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详细列举了地块名称、城市用地代码及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三是对户外广告照明进行了规定,规定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对照明设备制定了详细的技术规范。四是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测进行了规定。五是增加户外广告色彩指导内容,以利于户外广告色彩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三、《规范》的审查过程

《规范》已列入市政府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3月,市城市管理局开始《规范》的起草工作,在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规范(送审稿)》。5月,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我局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修改完善后,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7月,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修改论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规范(草案)》。经审查认为,《规范(草案)》起草依据均符合现行有效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内容符合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调整和完善城市景观,彰显城市特色,提高城市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规范》起草工作中,做到切实依据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起草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规范》起草全过程。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规范》的基本原则之一。户外广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前期调研,认真梳理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不同类型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怎样的标准要求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是坚持科学可行。在《规范》的制定上,既坚持合法性、又兼顾合理性,比如在墙体镂空字设置方面,在充分结合滨州实际的前提下,我们规定:“高层建筑主楼墙面仅可设置内容为单位名称或建筑名称的镂空字体及图案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且每幢建筑物每侧墙面仅可设置1处,总量不得超过2处”,达到了堵疏结合、规范设置的目的。

四是坚持开门纳谏。为确保《规范》紧密联系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在《规范》起草过程中后,我们先向从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各县(市、区)城管部门积极征求意见建议,随后,又面向社会各界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通过开门纳谏,提高了起草工作质量,确保了《规范》在今后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切实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规范》已于2020913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928日公布,并将于2020111日起正式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