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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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2-07
为进一步落实液化石油气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解决当前存在的液化石油气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2020年2月7日,市政府出台了《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液化石油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安全有序的生活秩序,所以,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提高燃气领域安全水平势在必行。2019年9月,针对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同年10月21日,我省聊城市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漏气爆炸,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省市安委会就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对确保燃气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出要求。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滨政发[2017]40号)文件精神,2015年11月印发的《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滨政发〔2015〕24号)有效期已满,需修订新的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6.《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7.《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液化石油气的运输管理、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管理、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管理、罚则、附则七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所须承担的职责,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明确了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均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三)明确了液化石油气托运人、运输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使用管理、车辆检测维护、应急处置、事故报告等义务,规定了运输车辆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四)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明确了充装单位的取证和换证条件,对充装单位关于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追溯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充装行为、气瓶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五)明确了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义务,对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的使用中设置气瓶间、气瓶与灶具连接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指导性操作性不强的相关条款。
四.制定过程
2015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已满,自2018年1月,着手原《办法》修订工作,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办法》(初稿),先后两次征求了各职能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经审查认为,《办法》草案的修订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
2020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办法》,2月7日以滨政发〔2020〕5号文件形式印发,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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