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铁路建设的意见》

打印 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9-07-22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重大民生工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山东省认真贯彻国家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干线铁路和地方铁路分类建设的要求,探索出了一条地方主导投融资、建设、管理的铁路发展模式。随着改革深入,原来以铁路系统为主、地方政府配合的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高速铁路发展的需要。

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作出“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重要指示。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全省铁路建设,制定新时期指导全省高速铁路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体制机制,明确目标责任,规范流程标准,十分必要,非常迫切。2019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高速铁路建设的意见》,近期将印发实施。

《意见》围绕强化规划引领、创新投融资机制等六方面作出了要求。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全省高速铁路发展规划。规划要紧扣国家和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速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与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协调适应。省有关部门按照“三定”规定的职责,对口指导相关支持性文件编制报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和完善市政设施配套等工作。

《意见》要求严格维护规划严肃性。对规划内项目要按计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大推进力度,在规划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对规划外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意见》对高铁的站房规模及投资作出了规定,原则上按县级站5000平方米、市级站10000平方米规划,如确需增加站房面积,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谁提出、谁出资”的原则,增加部分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提出增加面积的政府或单位承担。

《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完善站场市政配套设施、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沿线地方政府结合高速铁路站区建设,统筹城市规划布局,积极完善通站道路、站前广场、水、电、气、暖、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市政配套工程要与高速铁路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使用。高速铁路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文物保护、管线迁移、耕地占补平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取(弃)土场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压覆矿产协调、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建设环境维护等相关工作。

《意见》要求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省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1000亿元规模的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全面落实300亿元省级引导资金出资任务,省级资金原则上与社会资金同比例认缴到位。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省铁路发展基金、PPP、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全省高速铁路建设加大1000亿元规模的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力度。

《意见》明确了铁路建设的资本金分担比例。对国家主导建设的高速铁路项目,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履行省方出资人代表职责,省方资本金由省与沿线市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担;对省级主导建设的高速铁路项目,省方资本金由省与沿线市原则上按5∶5比例分担。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境内征地拆迁费用,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额度计入股份,如实际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批复额度,超出部分按有关程序审计后计入资本公积。

《意见》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国家审批的铁路项目,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山东省审批的铁路项目,省交通运输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质量监管;沿线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铁路建设的安全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制度规范落到实处。

《意见》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将是山东省科学推进新时期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基本遵循之一,对今后一段时期山东省高速铁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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