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4-12-15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我省创新建立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使用机制,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有效期已满。我们组织有关市和重点企业进行专题座谈,根据国家和省里政策调整,对《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2〕10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调整,广泛征求省直部门、各市、重点企业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主要调整内容

相较于原办法,重点对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明确煤炭指标适用范围。依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明确第三条中煤炭指标适用范围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二)不再明确各市能耗指标收储数量。国家优化调整能耗双控政策,在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前提下,不再设置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目前,我省能耗强度控制好于国家下达的激励目标时序进度。鉴于此,第二章能耗指标收储“第六条收储范围”和“第七条收储数量”,删减了“省级统筹收储205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指标”和“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设区市,分别收储5%和10%的能耗指标”。

(三)删除市场竞购方式。从最近两年的交易情况看,省级收储能耗指标有限,主要保障省重点项目,无富余指标对非省级重点项目开展市场竞购;同时,各市普遍构建了市级指标交易机制。市场竞购方式已无保留必要。

(四)规范省级重点项目名称。将“省重大项目、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按照现行工作要求统称为“省级重点项目”。

(五)取消指标价格优惠。删减了“对全省产业结构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需落实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替代的项目主要是“两高”项目,对照国家严禁对“两高”行业实施电价优惠政策的规定,不宜再实施价格优惠。二是从实际交易情况看,项目对行业产业结构的带动作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差别较大、缺乏客观评价标准,从可操作性和公平性角度考虑,删减了价格优惠表述。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章、共25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使用范围、能耗指标相关定义、收储使用遵循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能耗指标收储。主要明确了4类收储范围、各类指标的收储数量以及收储程序等。其中,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外电入鲁”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标,继续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

第三章为能耗指标使用。主要包括指标使用范围、方式、价格以及使用程序等内容。其中,指标继续采取依申请有偿使用方式使用,价格继续实行基准价格制,能源消费指标基准价格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格150元/吨。

第四章为收储资金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指标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储资金专项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节能降碳和高耗能行业、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明确收回指标的情形,能耗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违规处罚的情形。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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