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副市长郝吉虎解读《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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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7-23
一、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2019年底,市住建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研工作,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市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并多次征询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法律顾问团队意见,形成初稿。2020年6月,市住建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研究通过后,又通过征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并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2021年3月26日,市政府第 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对于原房屋征收政策中一些实施效果较好的、充分体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予以配套提升。
三、修订《办法》的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办法》中规定的政府及部门职责、临时安置费时限、评估方式等,需结合实际进行合理调整,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办法》是贯彻国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要求的具体遵循,是本地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基本依据,《办法》修订实施,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依法征收、补偿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四、重要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征收责任主体。《办法》载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征收权,有利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发生纠纷后,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在节约成本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另外,《办法》重点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6个方面对征收范围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划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原《办法》对部门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明确。新《办法》对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立及职能予以明确。同时,新《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政府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顺利进行。
(三)突出民生细化房屋征收补偿各项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决定、房屋调查、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补偿决定等的公告、公示程序,在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式选择、补偿决定执行等方面,依法赋予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明确不配合调查登记居民住房处理程序。明确征收设有抵押、被查封房屋的处置办法。明确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迁出后其子女的义务教育入学问题予以明确,即在过渡期限内可一次性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或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极大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政策解读联系人:郝吉虎 联系电话:0543-3069977
文件附件:[《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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