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打印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03-04


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背景情况

饮用水水源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水源地保护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在《水污染防治法》立法伊始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明确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继续沿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相关法律条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国家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2018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首次修订,有关划分办法和要求沿用至今。上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仅对提出和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的主体予以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报批的具体程序、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过程中开展的有关工作、水源保护区勘界要求等未作具体要求。《管理规定》的制发,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凝聚长效管理合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管理规定》主要特点

一是分级管理,共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申请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所在市、县(市、区)政府需开展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由市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前期工作,县级水源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均需经省政府会议审议后批准。

二是精细管理,提升水源地规范化水平。《管理规定》提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推进规范化建设,对于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地一致、边界精准,《管理规定》衔接国家即将出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规范,明确保护区划定、调整过程中要开展勘界相关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台账,形成涵盖水源地简介内容、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批复文件以及水质数据、应急预案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档案,全面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三是“监测、评估”双管齐下,保障水源水质安全。将各级水源地纳入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和全分析监测。定期开展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科学评估水源地现状、水源水质情况、水源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变化等内容。

三、逐步形成水源保护大格局

目前,我省已颁布《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水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陆续出台《山东省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山东省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山东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等文件,系统谋划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管理规定》进一步明晰各级各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力开展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解读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专家:山东建筑大学教授 张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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