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局长解读《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11-08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就《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博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张博:为深入落实国务院部署,充分释放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资源,促进大众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滨政发〔2018〕27号)于2022年2月1日有效期满。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中,也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记者:新出台的《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与2018年出台的《办法》相比,做出了哪些优化调整?
张博:新《办法》在我市原有《办法》(滨政发〔2018〕27号)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规章,增加了承担市场主体登记职责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填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老办法一共15条,新办法增加了2条,共17条。一是增加了承担市场主体登记职责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18】125号)文件的要求,内资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划转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外资企业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二是注重对市场主体住所安全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三是增加了互联网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规定。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记者:住宅及建筑附属物是否可以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张博:可以,《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及建筑附属物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性质不变。城镇房屋性质有住宅、商业和商住等形式,往往伴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不同的水电价格等,管理上存在着诸多不同。本条规定业主利用住宅、商业房或者商住房,改变用途进行其他用途方面的变更,给予其登记但并不引起房屋性质的变化。
记者: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商务秘书地址的意思?
张博:商务秘书地址可以叫地址托管,也是跟地址挂靠是同意思的。就是企业如果没有正规的写字楼或者商用楼做为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托管到商务秘书地址企业,然后就可以办理注册公司啦。这种商务秘书地址可以为公司代收信函的,地址不会异常,也是大厦真实的地址。创业者如果在前期注册公司没有地址的话,可以考虑使用商务秘书的。类似于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替业户注册公司,接收法律文书及信函等。
政策解读联系人:王芳 联系电话:0543-316535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