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6-09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重大决策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和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等机制进一步强化。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范。《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政发〔2014〕22号)已到期失效,重大行政决策仍有部分问题亟待解决。

二、决策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问题亟待解决,如决策事项范围笼统,决策程序不够优化,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等。为了解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亟需出台《规定》,细化决策事项,明晰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四、重要举措

《规定》在遵循上位法基础上,以解决决策过程问题为导向,对决策事项和程序进行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事项更细。国务院《条例》和省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第四条对重大决策事项范围进行细化,将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市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重要公用事业价格等事项纳入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使事项规定更明确和针对性。

二是目录更精。为做好重大决策的法制全审核,《规定》专设目录管理一章,提升了目录管理的精准性。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2月15日前提报重大决策建议事项,由市司法局拟定目录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并公开。

三是职责更明。为解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归档职责不清问题,《规定》增加档案管理部分内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谁负责谁归档”原则,对决策承办部门、市司法局和市政府办公室等档案管理职责进行了明晰。明确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及决策事项解读和后评估等阶段的归档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阶段的归档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阶段归档工作。

四是流程更优。国务院条例和省规章对决策程序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对《规定》各项流程进行了补充和优化,保证了决策流程更加完善。如增加决策建议事项启动主体,增加对争议较大决策事项需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草案,增加公众参与程序中听证会召开流程,对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流程进行优化补充,使决策程序更加缜密,操作性更加具体。

政策解读联系人:刘顺芝   联系电话:0543-316308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