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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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会同省司法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为满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查询人口信息需要,2019年5月,我厅会同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近两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加快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对公安机关收集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要求日趋严格,基层户籍窗口办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律师的具体查询事项是否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应当审核哪些证件材料;被查询对象的范围如何确定,查询结果提供的范围、方式;查询受理单位如何确定,具体工作流程如何设定,可否提供线上自助查询等其它便利化方式,等等。去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制定更为明确、具体通知的呼声比较强烈。
二、《通知》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层反映突出的原文件要求提交材料无法核实是否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部分事务所介绍信出具随意等问题深入调研、多方论证,专门下发通知征求基层公安机关意见和建议,先后2次召集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部分市、县级公安机关业务骨干以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进行专门研究。8月6日,通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8月12日,经省公安厅、司法厅负责同志审签印发。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查询案件当事人本人相关人口信息。
(二)关于查询范围。目前,公安部已经建立比较实时、完整、准确的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文件明确可查询全国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曾用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符合法院立案要求提供的当事人信息要求。同时,增加查询山东省流动人口有效居住证信息,满足拟在居住地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立案信息需求。
(三)关于申请材料及核实。第二条明确了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除执业证书、事务所介绍信以外,增加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以证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确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第四条规定了对证件材料有疑问时的相关核实途径。
(四)关于受理单位。第三条明确了查询信息的受理单位,除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外,沿用原来事务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继续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五)关于查询条件。第五条明确了查询人应提供准确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信息确定唯一对象后可受理,其中因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权限设置,仅能根据公民身份号码查询信息。同时,结合各地工作实践,为避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明确提出因提供信息不准确无法确定唯一对象的,不予出具查询结果。
(六)关于结果出具及时限。第六条、第七条就查询结果的出具方式、查询证明登记内容以及查询信息办理时效、延长办理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便利举措及存档保存。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可依托本地微警务实现线上查询、自助打印,目前,青岛、威海、聊城已实现。第九条明确了此类查询信息业务应当保存的材料、时限。
(八)关于查询责任。第十条就查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单位工作人员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通知》制定依据
(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6条、13条;《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7条;《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94条。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28条。
(三)工作流程方面:参照《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89条要求;《山东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9〕65号)。
相关文件: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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