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局长、市外专局局长孙学森同志解读《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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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10-08
深化科技奖励改革 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积极性
——就《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台访市科技局党组书记 局长、市外专局局长孙学森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孙学森:2007年4月,滨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滨政发〔2007〕30号),建立了市级科技奖励制度。201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增设了自然科学奖,增加了授奖项目总数。2014年度-2018年度,我市共奖励市科学技术最高奖4人,自然科学奖42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629项。科技奖励在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省、市对科技奖励改革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改革形势,迫切需要对现行的《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记者:与2014年制定出台的原奖励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不同?
孙学森:与原奖励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支持,增加了奖项设置和奖项数量,推行推荐提名制、评审委托制和过程结果公示公开制,进一步规范了评审程序。
《办法》共27条。主要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奖项的设置。规定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合作奖,其中新增设了市科技合作奖,并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新增设了技术标准创新奖。二是调整了授奖项目比例。每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授奖总数未变,授奖等次比例有所调整。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比例由不超过10%提高到不超过25%;二等奖授奖项目数比例由不超过30%提高到不超过35%。三是优化了推荐初评方式。规定了科学技术奖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机关部门提名,切实施行了推荐提名制,并由异地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记者:《办法》实施之后,如何贯彻好《办法》,切实发挥科技奖对科技工作者创新的激励作用?
孙学森:下一步,市科技局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导向作用,以自主创新为核心,重点奖励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较高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二是严格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奖励提名、评审的科学性,施行过程结果公示公开制,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三是培育新兴产业。鼓励提名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项目,进一步提高占有比例,在省科技项目、平台申报和市科技项目、平台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不断提升“五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四是发挥引领作用。突出科技奖励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为乡村振兴、“双招双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提供强而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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