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3-11-15 发布日期: 2013-11-16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3-0010013
标  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3〕146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3〕146号
成文日期: 2013-11-15
统一编号: ZCDR-2013-0010013
有 效 性: 1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发〔2013〕14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

《周村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周村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全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壮大和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发展企业,带动全区经济加快转调创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发展50强企业是从全区广大企业中筛选出来的典型和示范企业,具有科技含量高、规模成长快、经济效益优、体制机制新、发展后劲足等明显特点。

第三条  创新发展50强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区创新发展联席办)负责组织实施。区创新发展联席办由区经信局牵头,区科技、财政、发改、环保等部门组成。

第四条  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创新发展50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周村区辖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现有独立核算企业;

(二)发展优势明显。企业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主营业务收入或利税年均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40%或企业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

(三)创新能力较强。企业近3年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每年不低于3%,企业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重不低于10%;

(四)企业的项目和产品开发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

第六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的优选条件: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

(二)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

(三)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上一年度有发明专利申请;

(四)有高层次的创新管理团队。包括拥有院士工作站或国家“千人计划”、泰山学者等高层次人才;

(五)承担过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六)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

(七)品牌建设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商标);

(八)有系统的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创新计划),并有项目做支撑。

第七条  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以下几类项目的企业,不受基本条件和优选条件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携带核心技术、重大项目来周创业的;

(二)处于中试阶段后期或产业化初期,属于市场急需或具有较强创新发展潜力的项目;

(三)所实施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所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我市重点推进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所列项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申报企业填写《周村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合规性评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要求汇总后报区创新发展联席办,区创新发展联席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认定。经评审的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由区创新发展联席办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正式发文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周村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资格自区政府文件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企业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考核申请,不提出考核申请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创新发展50强企业资格到期失效。

第十二条  创新发展50强企业考核时,重点考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评审认定。企业须提交1年来开展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每年一考核,每年一调整,企业在有效期内由区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奖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30日内向区创新发展联席办报告。企业更名的,由区创新发展联席办确认后重新公布;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取消其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资格;需要重新认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纳入创新发展50强企业范围,已经纳入的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的;

(三)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参与区创新发展50强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区政府每年对创新发展50强企业进行统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创新发展5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评先树优、推荐提名参选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九条  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创新发展50强企业进行税收和项目奖励。创新发展50强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增幅高于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由区财政给予超出部分30%的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从创新发展50强企业所实施项目中筛选2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创新发展重点项目,享受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周发〔2013〕7号)相关政策,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列入市创新发展500强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里的补助资金;列入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周发〔2013〕8号)文件,享受纳税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创新发展税收奖励;列入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周发〔2013〕7号)文件,享受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创新发展项目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创新发展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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