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
| 发布机关: |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枣医保发〔2025〕14号 | 有 效 性: | 0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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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关: |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
| 发文字号: | 枣医保发〔202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 统一编号: | 无 |
| 有 效 性: | 0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的通知
枣医保发〔2025〕14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支付比例。我市医疗机构制剂及中药饮片支付范围,统一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有关规定。传统中药饮片按甲类管理,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精制中药饮片参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个人首先自付15%。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首先自付15%。
二、实行过渡期政策。对既往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但未纳入《目录》的品种,为保障用药连续性,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前继续支付,自2027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生产该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支付。调剂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属地管理范围向区(市)医保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申请报告、备案批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关价格材料等,经区(市)医保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医保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的通知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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