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4371095/2020-0001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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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
发布机关: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BZCR—2020—0010001 |
标 题: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滨政发〔2020〕2号 | 有 效 性: | 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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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滨政发〔2020〕2号 |
成文日期: | 2020-01-28 |
统一编号: | BZCR—2020—0010001 |
有 效 性: | 1 |
BZCR—2020—0010001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代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由代建单位代为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使用单位不再履行该项职责。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立项开始,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委托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施工图设计完成。
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前期阶段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九条 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代建项目的相关招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预算、结(决)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评审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滨州市财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财政保障中心)主要职责:(一)受市政府委托,项目建设期间行使投资主体职能,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参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运行程序,负责制定代建合同范本;(二)参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提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三)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及其他前期工作;(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的编报工作;(五)负责代建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招标工作,监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标活动,审核有关合同;(六)监督、管理代建单位工作,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及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监督;(七)参与项目设计变更论证;(八)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核拨代建项目资金,负责审查工程预算、结(决)算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审、审计监督;(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督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通过专家论证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的筹措;(三)负责提报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四)负责或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及其他前期工作;(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六)负责或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的招标工作,参与项目代建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审核有关合同;(七)负责审查工程概算,参与审查工程预算、结(决)算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审、审计监督;(八)对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及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监督;(九)参与项目设计变更论证;(十)对项目功能性设计分项工程提出意见建议;(十一)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接收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十二)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一)履行代建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对代建项目负终身责任;(二)负责或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三)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标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五)组织项目设计变更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七)整理汇编代建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八)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质资格;(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部门和项目管理能力;(四)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取消相应资质的;(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的;(三)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近3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借用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代建方式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进入代建程序。
第十七条 确定代建单位后,由财政保障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代建方式和工程进度,由财政保障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等的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建设。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由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及项目承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保修期满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项目投资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坚持节俭务实原则。严格按照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10%、预算投资超过概算投资10%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市政府决策,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代建项目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代建项目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追加项目投资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办理。(一)不可抗力;(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财政保障中心应当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财政保障中心根据代建单位提报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评审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因代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形成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资金的,可以按照结余资金10-30%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代建合同》约定,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其他结余资金缴回市财政或者按投资比例退回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保障中心、项目使用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原《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滨政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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