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20-5196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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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兵房岭渡槽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0〕137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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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0〕13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16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兵房岭渡槽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鲁政字〔2020〕137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对沂水县文物保护单位兵房岭渡槽实施迁移保护的请示》(临政报〔2020〕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兵房岭渡槽进行异地迁移保护。
二、你市要加强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等基础工作。做好迁移工程全程监管,采取有效防护、避震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文物和人员安全。按照文物原有工艺、原有形制和原有材料开展迁移,最大限度保留原有信息,做好文物信息展示说明工作。迁移工程要与文物本体修缮工程统筹实施,避免对文物的二次干扰。迁移工程相关资料全部归入文物档案予以保存。
三、你市要明确迁移工程后该文物的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和后续利用工作。
四、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由临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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