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06-5569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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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06-07-06 | 发布日期: | 2006-07-06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度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06〕178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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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06〕178号 |
成文日期: | 2006-07-06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2006年度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检查情况的通报
鲁政字〔2006〕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6年6月16日至23日,省政府组织开展了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全省17市部分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及重点发电厂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暗查,对南水北调山东段沿线重点河流水质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多数排污单位环保法制观念和治污责任感明显增强,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步伐加快,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上进一步好转。但检查中发现,仍有少数排污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的企业超标排污,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不正常,部分河流断面和入河排污口COD和氨氮浓度居高不下,危及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少数工业污染源仍然超标排污。本次行动共检查工业污染源194个,取样监测162个,查出超标排污的企业25个。其中临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宝丽印染厂、临沂市信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日照昌华海产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超越玉米淀粉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外排废水超标1.5倍以上。潍坊临朐茂德皮革厂、高密银鹰化纤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超标0.3~1.5倍。淄博山东东大化工集团公司、临沂费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私设排污口,且外排废水超标,日照五莲县银河酒业集团总厂外排污口不规范,外排废水超标。
二、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运转不正常,超标排污。本次检查66的座污水处理厂中,超标排污的有15座,其中,滨州市污水处理厂、德州陵县污水处理厂、潍坊寿光市污水处理厂、潍坊高密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等4座污水处理厂COD超标;莒南县污水处理厂、沂水县污水处理厂、潍坊市污水处理厂、日照第一污水处理厂等11座污水处理厂氨氮超标。潍坊坊子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泰安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因建设脱氮设施停运,德州市污水处理厂因污水管网改造停运已达2个多月。淄博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未开工建设,淄博桓台污水处理厂、泰安新汶污水处理厂建成但未进水调试,淄博高青县污水处理厂、泰安东平县污水处理厂、日照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调试1年多未正常运行,临沂费县污水处理厂、临沂苍山县污水处理厂、临沂市罗庄区污水处理厂、聊城茌平县污水处理厂至今尚未建成。
三、河流断面和入河排污口污染严重。本次检查的76个河流断面中,超地表水Ⅴ类标准的46个。其中,猪龙河入小清河处COD超标20.8倍,氨氮超标22.7倍,主要是淄博市张店区和桓台县的污水排入所致;虞河纸坊桥断面COD超标17.7倍,氨氮超标4.2倍,主要是潍坊城区生活污水和寒亭区工业污水排入所致;张憎河新沙路桥断面COD超标6.6倍,氨氮超标1.25倍,主要是寿光城区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所致;潮河邵家断面COD超标6.48倍,氨氮超标3.45倍,主要是滨州市滨城区污水排入所致;马碱竖河恩城北关桥断面COD超标4.98倍,氨氮超标30.85倍,主要是平原县多年排放的工业污水排入所致。此外,织女河三座楼断面、洸俯河东石佛断面等断面也有不同程度的超标。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入河排污口27个,有23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占总数的85.2%。其中,五莲县汽车站南侧东入河排污口COD浓度4450mg/L,主要是五莲县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所致;平邑县响水沟入河排污口COD浓度3100mg/L,主要是响水河上游众多食品加工厂污水排入所致。蒙阴县综合入河排污口COD浓度865mg/L,主要是蒙阴县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所致。五莲、平邑、蒙阴3县至今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此外,潍坊海化金星化工公司入河排污口、卫运河临清市政排污口等入河排污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问题。
四、电厂、热电厂脱硫项目进展缓慢,已建成的脱硫设施运转不正常。本次检查的21个热电厂电厂中,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公司等6座电厂已建成脱硫设施;黄台电厂等2座电厂部分建成脱硫设施,烟台发电厂等4座电厂扩建工程建成脱硫设施;黄岛发电厂等4座电厂正在建设脱硫设施;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等5座电厂未建脱硫设施。
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
对超标排污1.5倍以上的临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山东东大化工集团公司环氧丙烷厂、临沂市信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日照昌华海产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寿光青岛啤酒厂、泰安山东九鑫纸业有限公司、菏泽睿昌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宝丽印染厂、日照五莲县银河酒业集团、枣庄台儿庄超越玉米淀粉有限公司、滨州农药厂、日照山东丰华食品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完善治污设施,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有关市政府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法人代表的行政责任,由有关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超标排污0.3至1.5倍的高密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乳山市乳华纸业有限公司、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济宁鲁抗集团、青岛天柱集团平度化肥厂、荣成市凯丽纸业有限公司、文登市制革厂、烟台市瑞丰印染有限公司、斯比凯可(日照)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市恒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沂水大地玉米有限公司、潍坊临朐茂德皮革厂等13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由有关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外排废水COD浓度超标的滨州市污水处理厂、陵县污水处理厂和外排废水氨氮浓度超标的莒南县污水处理厂、沂水县污水处理厂、潍坊市污水处理厂、日照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博兴县永安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沂市污水处理厂、宁阳县污水处理厂、滕州市污水处理厂、沂源污水处理厂、临朐污水处理厂、淄博市污水处理厂北厂等13座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找超标原因,依法责令其尽快整改,缺少除磷脱氮设施的,加快除磷脱氮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责成潍坊市政府对调试中超标排污的寿光污水处理厂、高密第二污水处理厂限期调试达标排放;对建成但长期调试尚未正常运行的高青县污水处理厂、东平县污水处理厂、日照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责成当地政府督促污水处理厂限期调试1个月后转入正常运行;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淄博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责成当地政府尽快开工建设;对国家“十五“计划要求2005年底建成但至今仍未完工的临沂市费县污水处理厂、苍山县污水处理厂、聊城市茌平县污水处理厂,责成当地政府加快建设进度,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暂停审批有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擅自停运的潍坊坊子污水处理厂要限期恢复运行;对因故停运的泰安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德州市污水处理厂,要立即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造期间污水进入管网,处理达标后排放。今后,凡因管网改造和脱氮除磷设施改造而停运的污水处理厂都必须提前将应急预案报设区市环保局、建设局批准,并报省环保局、建设厅备案。对管网或设施改造期间不采取任何措施、污水直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政府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水质污染严重的河流断面和入河排污口,由当地政府尽快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改善水质。猪龙河入小清河断面长期超标,责成淄博市政府尽快开工建设淄博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对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省环保局暂停审批猪龙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滨州市政府要落实黄河纸业关停草浆生产线的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管网系统,确保滨州、滨北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责成五莲县、平邑县、蒙阴县政府要尽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暂停审批新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责成淄博市政府查清齐鲁石化排海管线107#超标原因,对私自进入管线排污的企业,依法关停。
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必须规范排污口,设立环保标志。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必须尽快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应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以上处理意见由有关设区的市政府负责落实,落实情况于2006年7月底前报省环保局、监察厅,由省环保局、监察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一是切实落实环保责任制。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环境质量和治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二是强化整改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认真查找原因,拿出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三是严肃纪律。各级环保、监察等部门一定要严肃纪律,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肃查处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环境安全。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本次通报的超标排放的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河流断面及入河排污口均列入省政府督办的重点名单,由省环保局、监察厅负责督办落实整改措施。五是探索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环境监管,创新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不断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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