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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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日期: | 2016-11-05 |
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CDR-2016-0020014 |
标 题: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周政办发〔2016〕10号 | 有 效 性: | 1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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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周政办发〔2016〕10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04 |
统一编号: | ZCDR-2016-0020014 |
有 效 性: | 1 |
ZCDR-2016-0020014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政策,做好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条件
(一)享受范围
我区城镇居民中除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和企业组织职工以外的其他居民。
(二)应具备的条件
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
2.1956年1月22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户籍迁入我区,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或养老补助政策的城镇居民。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企业退休职工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均属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只能按规定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三)资格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资格,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再生育、违法生育、违法收(抱)养。
2.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区。
3.弄虚作假等骗取奖励扶助金或错误审批。
4.其他应当取消奖励扶助资格的情形。
二、补助标准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执行,直至亡故为止。
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年满60周岁时符合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在每年1月份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领表》(简称《申领表》)一式二份。
2.村居核实。由村居调查核实,在村居公开栏、生活小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汇总表》(简称《汇总表》一式二份),将《申领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道初审。
3.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对村居上报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进行复审,在镇、街道驻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汇总表》,连同复审后的《申领表》一并报区卫生计生局。
4.区级审核确认。区人社部门负责是否享受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核实;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核,在《申领表》上均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
5.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年底前完成当年度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
6.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应如实填写个人申请。对采取虚假手段获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7.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认证。每年7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人员,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村居进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格认证。对因死亡、户口迁出本区等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村居填写《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退出情况报告表》(一式二份),将认证人员和退出人员明细报镇、街道复审,并报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四、资金来源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区财政部门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资金安排,及时拨付到位。
五、组织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核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全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奖励扶助金发放政策的部门单位,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21日。
2016年1月21日前符合《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仍按一次性发放。
本办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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