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8-08-31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8-0400001
标  题: 周村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周牧字〔2018〕43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牧字〔2018〕43号
成文日期: 2018-08-30
统一编号: ZCDR-2018-0400001
有 效 性: 1

ZCDR-2018-0400001

周村区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牧字〔201843

 

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周村区畜牧兽医局

2018年8月30日

 

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管理,促进畜牧兽医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选配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级防疫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每个村的养殖情况,可以多个村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招聘按照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正规院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并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直接聘用;

5.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聘用程序: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镇、办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推荐,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予以聘用,颁发《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不称职的或者不能胜任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由镇、办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据绩效考评结果,经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予以解聘。

第七条 镇、办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按照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证,填写、报送免疫档案;对新购进的畜禽进行登记,做好隔离观察和补免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动物疫情及时上报;监督畜禽饲养场(户)按时实施消毒,并监督养殖场对死亡畜禽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按照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四)按照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种动物的养殖动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统计上报,并协助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五)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镇(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区聘镇管村用”,接受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镇(办)双重管理。

第十条 镇(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半年考评制度。每半年由镇(办)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按照《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评,年底根据考评结果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及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予以解聘或者除名,并将考评情况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在每年春秋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对各镇(办)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我区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不得平均发放。镇(办)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评分标准》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进行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迎接国家、省、市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未扣分或者在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镇(办)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应当将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发放情况予以公示,并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或者造成经费浪费的,予以查处。

 

第六章 续聘与解聘

第十六条 当年两次考核得分均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下年度可继续聘用。

第十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解聘和除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考核不合格的;
3.因伤、残、病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

4.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被除名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1.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者扩散的;

2.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或者畜禽标识的;

4.辖区内死亡的动物未作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转移、运输、销售死亡动物的;

5.出售强制免疫疫苗的;
    6.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7.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8.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截止2023年8月29日。

附件: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周村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评分标准(共100分)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办法

分值

扣分

免疫抗体

合格率

鸡、牛、羊应免抗体合格率达80%,否则按比率扣分

每种畜禽抗体合格率未达80%均按比率扣分

30

 

免疫密度

畜禽免疫密度达100%

未达100%扣10分

10

 

动物标识佩戴率

标识佩戴率达100%

少戴一标扣0.5分

12

 

免疫证

免疫证的发放率、持有率达到100%

查看免疫证,每少发1证扣0.5分。

8

 

其他免疫

工作

1.禁止出售强制免疫疫苗和使用非法疫苗;

2.按要求完成消毒灭源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汇总和上报,规范填写免疫证和免疫档案;

3.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协助做好检测采样工作;

4.按时参加会议、培训,服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基层站的临时调遣;

5.做好日常畜禽的补免工作。

不合格的每小项扣4分。

20

 

各种报表

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存栏,按场(户)分类统计,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记录和汇总,每月月底前上报各种报表。

每少报一次扣2分。

 

 

8

 

产地检疫

所管辖村出栏的动物全部进行产地检疫,并按程序申报,持证出栏。

按实际报检比例得分。

8

 

其他工作

上级业务部门及镇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按实际情况得分

4

 

得分

 

 检查人:                   防疫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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