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371095/2013-000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3-12-16 发布日期: 2013-12-18
发布机关: 滨州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BZCR-2013-0010015
标  题: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13〕34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发布机关: 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13〕34号
成文日期: 2013-12-16
统一编号: BZCR-2013-0010015
有 效 性: 1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代建制推行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试点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代建制推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行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成立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建管理中心),设在市财政局,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市政府委托项目建设期间行使投资主体职能,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研究和储备工作;提出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做好工程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或协调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四)审查认定代建单位资格,建立和管理代建单位机构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代建单位,组织签订有关合同,监督合同履行;根据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招标工作;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算及拨付建设资金进行审核、审计;

(六)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工期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决算,监督资产、工程资料档案移交工作;

(七)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关系,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代建管理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进行招标。代建项目的招标或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项目投资的筹措,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

(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参与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申报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审核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

(六)监督项目建设,参与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代建单位代行项目业主职责,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对代建项目负终身责任;

(二)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代建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单位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整理汇编竣工的代建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管理体系、建设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个项目的代建与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任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实行代建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代建方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具体的代建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和市代建管理中心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从代建机构库中确定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结果书面向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市代建管理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具体履约保证金额。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代建合同》中签订的项目投资控制金额组织工程建设,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代建项目建设和管理,开展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的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决算审批手续,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同时将项目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代建管理中心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返还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评审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和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由市代建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时,可以按照节余资金10—3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代建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其他节余资金缴回市财政或者按投资比例退回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代建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施代建制管理的相关配套办法由市代建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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