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18-52176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成文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18-10-18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追认李杨氏为烈士的批复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8〕222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8〕222号
成文日期: 2018-09-29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追认李杨氏为烈士的批复

鲁政字〔2018〕22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李杨氏为烈士的请示》(潍政呈〔2017〕60号)收悉。经审核,李杨氏生前任马兰村妇救会代理会长,积极参加革命斗争,1947年9月被还乡团抓捕入狱,被捕后坚贞不屈,英勇就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有关规定,李杨氏牺牲情形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特追认李杨氏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有关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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