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08-55048 | 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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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08-12-29 | 发布日期: | 2009-01-09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的通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08〕282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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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08〕282号 |
成文日期: | 2008-12-29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记集体一等功的通报
鲁政字〔2008〕2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平安山东”建设。支队全体官兵团结拼搏,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在队伍建设、山岳救助、火灾防控基础建设等方面走在全省消防部队前列,圆满完成了以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为中心的各项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给予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
希望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各行各业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勇于奉献,大力推进“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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