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7-50171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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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通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7〕172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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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7〕172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09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记集体一等功的通报
鲁政字〔2017〕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坚决贯彻上级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平安山东建设大局,立足实战、锤炼精兵,聚焦风险、综合治理,全力抓好社会火灾防控工作,实现了全省火灾形势和部队管理总体平稳,确保了全省连续三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2015年以来,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17.17万起,抢救被困人员20962人,抢救财产价值64.62亿元,圆满完成了系列重大消防安保任务。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省政府决定,给予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省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法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先进单位为榜样,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忠实履行使命,全力以赴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贡献,用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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