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03-551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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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03-12-12 | 发布日期: | 2003-12-12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发〔2003〕112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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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发〔2003〕112号 |
成文日期: | 2003-12-12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鲁政发〔2003〕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4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分享比例明确如下:
一、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分享32%。
二、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省级暂不参与分享。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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