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50794号建议的答复
彭国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计量供热收费的建议》收悉,现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我省关于供热计量的相关政策规定。《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集中供热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2017年,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推进全省城镇清洁采暖和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全省供热计量工作。
(二)我省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开展情况。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按面积收费,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收费两种模式;按流量收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收费,以“多退少补”和“多退少不补”为主。由于城市发展等历史原因,一些老旧小区供热不具备“一户一表”按流量计费的客观条件,无法实现按流量收取供热费用。目前,全省均已出台按面积和流量收费两种价格政策。按照供热计量收费标准,16市基本热价平均为8元/平方米,居民住宅计量热价平均为0.12元/千瓦时。
(三)优化供热企业设备升级、服务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加快推进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和智慧供热系统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等政策支持,用好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商业银行贷款等工具,把改造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结合上一采暖季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利用非供热季时间,对供热设施开展全面检查,按期完成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供热开栓前设施设备完好。
(四)强化供热领域计量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热能表强制检定工作。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依据《JJG225-2001热能表检定规程》,及时做好热能表强制检定,确保已安装热能表计量准确。二是开展热能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2024年对省内24家热能表生产企业开展抽检工作,未发现违法行为。三是全面落实计量投诉举报24小时回应机制,依法打击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下步工作
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指导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加装供热计量装置,对于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支持用户自主选择收费方式,确保供热计量装置发挥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开展热能表计量监督检查,做好热能表强制检定工作。同时,推进供热产业标准化建设,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供热领域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以高标准助力供热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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