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50691号建议答复的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冯炳涛代表提出的《关于鼓励推广应用甲醇汽车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交通运输工作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代表提出的“山东省出台支持甲醇汽车……高速路通行等方面优惠政策”建议,目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除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通行收费公路都应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二是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是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标准,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或者收回投资,是其依法获得的权益。实施新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将导致相关路段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下降,养护和管理资金缺口加大,减损投资运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相关路段正常运维、债务偿还和投资回收,对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造成影响。
四是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均由企业管理运营,省级及各市财政“保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压力较大,对执行新通行费减免政策相关企业进行补贴难以实现。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落实好国家、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进一步提高路网运行保障能力,优化服务举措,提升司乘出行体验,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绿色的通行环境。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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