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5〕40号
各市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1月27日
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改善残疾军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由本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包括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技术咨询、评估、方案设计、适配、更换、维修、使用训练等服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实用、安全、科学、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是指针对其本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用于改善、补偿、替代其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以及预防残疾的产品,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残疾军人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关待遇,同种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不重复配置。
第二章 配置要求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选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服务机构作为本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各地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拓展筹资。
第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定点配置机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适时开展服务评价、跟踪回访等工作,并接受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服务质量考核。
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由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残疾军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残疾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残疾档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人档案中历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历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报送至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连同1份《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并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抄送至定点配置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结果告知书》,连同1份《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结果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第八条 定点配置机构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进行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及签订的服务协议尽快为申请人完成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
对于基础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采取邮寄、快递、上门等方式提供送货服务。对于订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除确需残疾军人到定点配置机构适配的以外,配置机构均应上门服务,开展采样、取模、适配等工作。
第九条 经过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配置机构不得向残疾军人收取费用。残疾军人未经审批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自理。
定点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应当书面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书面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确需到定点配置机构适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产生的城际公共交通、食宿、市内交通等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配置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定点配置机构存在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限期解决改正。解决改正不到位的,应当终止服务协议。
定点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不得出售、出租在使用年限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防止因使用不当导致人身、财产损害。
因残疾军人出售出租或故意损坏康复辅助器具导致康复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无法正常使用的,在使用年限内不再予以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过程中,有违规审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康复辅助器具资金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中出具虚假证明配置辅助器具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其非法所得。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审批材料纳入个人抚恤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等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情况以及本年度配置需求计划书面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27日印发)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