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448号《关于规范电商平台管理保护省内电商企业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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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9 09:29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赵纪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商平台管理保护省内电商企业的建议》(总编号:20230448)收悉。我厅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结合职能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厅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联通线上线下、生产消费、城市乡村等方面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第三方数据机构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全省实现网络零售额6581.1亿元,增长21.8%,连续两年实现20%以上增长。今年1-4月,全省实现网络零售额2098.6亿元,增长24.4%。为强化网络交易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试行)》《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等文件,督促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公平竞争,持续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今年初,印发《2023年一季度重点领域监管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开展以“防风险、保安全、护民生”为主题的重点领域监管执法行动,指导电商经营者承诺践诺、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一、严格规范举报违法行为的立案条件

针对网络消费者投诉行为,尤其是对投诉举报的立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二、依法推进“恶意白嫖”和职业打假行为的认定

对于“恶意白嫖消费者”,目前法律法规层面没有认定标准和规范依据。当前,对于“恶意白嫖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须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关于职业打假人,目前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国家正在研究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次修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针对职业打假等突出共性问题,将制定规范指引。

三、鼓励网上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经营自产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的电商从业者,可依据法律规定,免除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指导,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规经营,持续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强化部门间协作,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网络市场管理格局;强化平台企业合作,加强与有关平台在数据共享、风险预警、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全省网络市场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电子商务的关注,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东省商务厅        

2023年5月29日       

(联系单位: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0531-51763028)


责任编辑: 信息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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