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3043M/2022-0076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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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直报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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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24 11:10



 

 

 

 

鲁民宗发〔202213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

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直报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直报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202242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省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信息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全面反映和宣传全省民族宗教工作,推动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考评范围为各市民族宗教局,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和省宗教事务联络中心

第三条 信息工作考评实行累计计分制。报送信息国家民委门户网站工作简报、信息刊物,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省委统战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刊物,以及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信息要报、《山东民族宗教》刊物采用的,一律按标准给予计分。具体标准:

(一)被国家民委工作简报、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计50分;网站采用的,每条计30分。被国家民委领导批示的,分值乘2

(二)被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计50分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分值乘2。省委、省政府推送,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计100被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分值乘2。

(三)被省委统战部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计30被部主要领导批示的,分值乘2。被中央统战部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计50被部领导批示的,分值乘2

(四)被省民族宗教委《山东民族宗教工作简报》单条采用的,每条计30分,综合采用的,每条计15分;被《信息要报》单条采用的,每条计20分,综合采用的,每条计10分;被《山东民族宗教》刊物单条采用的,文章类每条计20动态信息类每条计10综合采用的,文章类每条计10动态信息类每条计5分;被网站、微信公众号单条采用的,每条计10分,综合采用的,每条计5分。被委主要领导批示的,分值乘2。在省民族宗教委网站开设专栏的,每次计50分。

第四条 各市民族宗教局每月至少应当报送1条调查研究类、问题建议类社情民意类信息凡报送信息采用,在原计分标准上加计30分。逾期不报送的,扣减10分。

 对重大紧急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迟报、漏报、瞒报的扣30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扣50分,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直报点得分情况单独排名,同时分别计入各市民族宗教局得分。

 省民族宗教委每月5日前对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底,通报表扬信息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年度信息工作考核周期为上年12月份至当年11月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舆情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信息直报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民族宗教信息工作,省民族宗教委设立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直报点(以下简称直报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报点应当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本地区、本单位民族宗教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经济社会发展、社情民意等方面情况信息。

第三条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至少确定2个县(市、区)为直报点。全省4个民族镇为直报点

第四条 直报点明确2至3名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熟悉本地区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具备较强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为信息直报员。

第五条 直报点根据《山东省民族宗教工作信息报送要点》以及省民族宗教委舆情中心约稿安排,组织编写报送信息。

每个直报点每月至少应当报送2条信息,其中至少含有1条调查研究类、问题建议类或社情民意类信息。

第六条 直报员编发、报送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和信息宣传纪律,注重信息工作时、度、效,主动发好民族宗教声音、讲好民族宗教故事。

第七条 省民族宗教委负责信息直报点和直报员的业务指导,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直报员参加培训,定期寄送信息刊物和资料。

第八条 省民族宗教委每月通报直报点信息采用情况,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直报点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 省民族宗教委对直报点采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信息报送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直报点。

第十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和支持直报点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创造良好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族宗教委舆情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2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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