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3043M/2022-0075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 文件编号: | |
| 有效性: |
鲁民宗办发〔2022〕11号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3月22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政府采购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委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需求处室承担主体责任,办公室承担业务监督责任,机关纪委承担廉政监督责任,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采购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准确把握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委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委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代理机构选择、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事项进行审核监督。领导小组审核权限参照委资金审核权限。
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委领导,成员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需求处室主要负责人,财务工作负责人,机关纪委书记。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是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机关各处室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汇总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备案采购计划;
(三)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需求处室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报本处室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二)明确采购需求,提供采购清单、技术指标、服务要求、采购方式等有关资料,参与论证、评审等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四)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履约验收;
(五)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作出答复;
(六)负责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以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根据相关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可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自行采购方式:
(一)《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二级品目”累计不超年度限额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
(二)符合有关规定可续签合同的项目;
(三)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项目。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方式适用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包括超市采购、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其中超市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货物采购,批量采购适用于需求量大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定点采购适用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具体适用品目、限额(数额)标准等,按下发的同级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需求处室于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提报时,向办公室提出下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申请。办公室结合机关经费情况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经委领导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前,需求处室根据省财政厅核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采购计划应详细说明需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重大项目应有论证报告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或委领导的批示。
第十九条 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需求处室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初选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其代理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临时性采购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需求处室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具体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需求处室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货物、工程、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需求处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需求处室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协助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八)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督导检查工作。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机关纪委负责对采购人员恪守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