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3043M/2022-00754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鲁民宗办发〔2022〕5号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荐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局:
国家民委将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重点推荐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工作扎实,在落实“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方面成效突出的示范区示范单位。
(二)严格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规定进行推荐。推荐市、县须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民委发〔2022〕4 号,见附件1)要求,初验自评得分应达到90分(含)以上(需逐一提供打分表及各项得分说明)。
(三)申报示范市须提交第三方对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
(四)推荐全国示范区示范单位需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全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试点地区或管理期满复报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二、材料报送
请各市择优推荐1个地区或单位,于3月11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推荐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省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smwcy@shandong.cn。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3。逾期未报送材料者,视为放弃推荐。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 勇
电话(传真):0531-51783730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1303室
邮 编:250011
附件:1.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
区、旗)测评指标(东中部地区)
2.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
审批表
3.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2月11日
附件1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测评指标(东中部地区)
总分 100 分
测评项目 | 权重 | 测评内容 | 评价 | 测评 方法 |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较 差 | |||||||||||||
一、 加强 和完 善党 对民 族工 作的 全面 领导 | 20% | 1.强化理论武装,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入脑入心。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各级各类培训必修课程,每年有安排部署并落实到位。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2.党委落实民族工作主体责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两个纳入”落细落实,有明确的规定,考核精准有力。巡视巡察和考核中反馈的问题应整改完成。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3.完善党委领导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探索成立促进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组织,壮大基层民族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民族工作有效运转。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测评项目 | 权重 | 测评内容 | 评价 | 测评 方法 |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较 差 | |||||||||||||
一、 加强 和完 善党 对民 族工 作的 全面 领导 | 20% | 4.把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摆在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制定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有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常态化开展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人员、经费。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5.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围绕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有突破、有成效,主线鲜明、覆盖面广、扎根基层,有机融入相关行业领域中心工作,各行业领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符合实际、各具特色,有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品牌活动、经验做法等,各族群众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参与度高、满意度高。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问卷调查 | |||||||||||||||
二、 全面 推进 中华 民族 共有 精神 家园 建设 | 20% | 6.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有分众化的宣传教育举措,有面向全社会的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宣传产品,有线上线下宣传教育阵地。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问卷调查 | |||||||||||||
7.在各族群众中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各民族文化互鉴交融、创新发展,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加强宣传推广,积极面向全省(区、市)、全国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测评项目 | 权重 | 测评内容 | 评价 | 测评 方法 |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较 差 | |||||||||||||
二、 全面 推进 中华 民族 共有 精神 家园 建设 | 20% | 8.加大农村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主动向有需要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服务。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9.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成效明显,各民族不断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道德模范等各行业各领域先进典型不断涌现。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问卷调查 | |||||||||||||||
三、 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 15% | 10.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均公共服务支出合理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并轨统一,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 3 年增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连续 2 年缩小。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11.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等机制作用,加强与民族地区交流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有序推进适宜产业转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中发挥作用,推动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测评项目 | 权重 | 测评内容 | 评价 | 测评 方法 |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较 差 | |||||||||||||
三、 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 15% | 12.在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等工作中,援助资金项目向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倾斜,加强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环保、人才等方面的支援和协作力度,赋予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和促进民族团结的意义,工作务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问卷调查 | |||||||||||||
四、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 25% | 13.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活,有序推进各族学生合校、混班混宿,支持各族群众联合创业、扶贫济困,促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14.实施各民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民族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等,鼓励民族地区和东中部地区各族群众跨区域双向流动,完善各民族融入城市的政策举措、制度保障和表彰激励机制,不存在针对任何民族的歧视性做法。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问卷调查 | |||||||||||||||
15.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合理照顾风俗习惯,帮助更好地融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和新增落户人数稳步增长。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测评项目 | 权重 | 测评内容 | 评价 | 测评 方法 |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较 差 | |||||||||||||
五、 提升 民族 事务 治理 体系 和治 理能 力现 代化 水平 | 10% | 16.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稳妥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民族政策法规动态评估和调整制度,确保辖区内各族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平等参与本地区各项事务。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问卷调查 | |||||||||||||
17.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法治化、人文化、数字化。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六、 有效 防范 化解 民族 领域 风险 隐患 | 10% | 18.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推进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体制机制建设,及时化解各种问题隐患,严密防范和有效打击应对相关渗透破坏、违法犯罪等活动。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19.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在网络空间形成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能量、好声音,舆论引导积极有效。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
减分事项 | 1.近3年辖区内发生违反党的民族政策或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案事件、网络舆情等情况的,每例减 10 分。 2.近2年辖区工作被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区、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约谈,或被挂牌督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民族工作每例减 5 分,其他工作事项每例减 2 分。 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每例减 10 分。 | 材料审核 实地核查 |
注:
1. 东中部地区测评指标适用于除民族八省区所辖区域和其他省、市的自治州、自治县以外的地区。
2. 计分方法。总分等于六个测评项目得分之和。每个测评项目得分=测评项目内各项测评内容得分之和÷测评内容条目数×
该测评项目权重。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别按100、70、40、0计分。
以“一、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为例,假设其五项测评内容共得3个优秀、2个良好,“一、加强和完善党对
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的得分为:440÷5×20%=17.6分。
附件2
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推荐审批表
名 称 | |||
所属省份 | 联系人及电话 | ||
地 址 | |||
申报单位 (区)类型 | 初验自评 测评分数 | 申报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填写此栏 | |
所在地区类型 | 散杂局地区 | ||
省级示范 | 是 □ 否 □ | 期满复报 | 是 □ 否 □ |
示范区 示范单位 概况 | |||
受到省区级 以上民族工作 领域相关表彰 奖励情况 | |||
主要经验 做法 (100字以内) | |||
民族
团结
进步
创建
工作
情况
(3000字 左右)
| |||
市级民族 工作部门 或民族团结 进步创建 工作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推荐审批表
(一)主要经验做法部分填写1-2项可在全国示范的经验做法,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
(二)创建工作情况部分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重点介绍主要做法、具体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文字精炼,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三)初验测评分数指推荐申报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民委发〔2022〕4号)进行的测评打分数。
(四)所在地区类型指散杂居地区。申报单位(区)类型指市、县、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街道、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组织、其他类型等;
(五)推荐审批表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不足可加页。
二、图片要求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需提供相关图片,图片要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并作简要说明。请勿提供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
(二)每个候选单位提交2-5张,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以上材料电子版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