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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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30 15:10

(1993年8月21日政协第七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5年6月29日政协第九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6月28日政协第十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23日政协第十二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省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省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照《政协山东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省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对立案的提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适当形式向中共山东省委(以下简称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和宣传报道,做好提案公开工作,加强提案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省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十三)加强与各省(区、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四)指导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省委、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署名列于首位,联名提案者须对提案内容深入了解,自愿联名,联名后对提案内容负责;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集体或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不得再以其成员个人名义或者联名形式重复提出。

(五)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除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外,其他提案可以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等协商议政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经审查后分立案和不立案两种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对修订法律法规提出建议的除外);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超出本省管辖权范围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内容存在抄袭、杜撰或者炒作话题行为的;

(十三)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联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付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付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提案的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央驻鲁单位,驻鲁军队有关部门,各市党委、人民政府,省人民团体等,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办理提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指定办理工作责任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提案答复;应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内容,确保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应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程序,加强协调,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承办单位对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以外的提案,须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由提案委员会再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对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对办理的提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限内(会议提案为6个月,平时提案为3个月)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对党派、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的提案,以及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反响强烈的提案,应集中力量重点研究和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及时了解提案意图,征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未经沟通协商特别是重点提案未经面对面协商,提案复文不得进入报批程序。在就提案所提问题举行听证、评议或者座谈时,应邀请提案者参加。

(六)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公文格式行文,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派、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承办单位应当增强答复针对性,坚持办文与办事相统一,积极吸收采纳提案所提合理意见、建议,认真解决提案所提实际问题。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八)对重点督办提案,承办单位领导应当亲自研究批办、督促落实,并安排专人当面答复提案者。办理党派、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提案单位的意见。

(九)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或者说明。

(十)年度办理工作全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案者应当配合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做好提案公开工作,推进提案原文和办理结果双公开,开展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双向评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做好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

第二十八条 省政协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在主席会议和秘书长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厅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九条 重点提案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三十条 重点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和有关方面领导阅示,并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省政协信息专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对有省领导签批意见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研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承办单位未能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督办。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将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向各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由省政协给予表彰。评选表彰活动每届举办两次,第一次在每届的第三年,第二次在每届的最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评选原则、评选条件和表彰办法由提案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经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责任编辑: 王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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