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低速电动车规范和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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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31 17:18 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669号建议的答复

张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低速电动车规范和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全同意您关于清晰界定低速电动车属性的建议

多年来,低速电动车之所以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以致逐步发展成为新的交通安全隐患和社会治理难点、痛点,根源就在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是否属于机动车一直未予明确,缺乏相应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准入、销售维保、挂牌登记、驾驶资质等一系列配套管理政策,造成规范管理无法、无据可依,给各地、各部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完全同意您提出的清晰界定低速电动车机动车属性的建议,支持相关部门将低速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2018年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统一实施管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还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明确。

二、关于制定低速电动车质量技术国家标准的情况

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因此,低速电动车相关技术标准起草、制定工作是由该产品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的。据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曾于2016年、2019年两度申请立项了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从网上查询到的最新进展是,2021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关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情况,及时反映我省低速电动车行业的诉求,在标准发布后积极做好宣贯学习、监督实施等工作。

三、关于严格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的问题

按照2018年底国家六部委《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部署,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积极开展了低速电动车生产领域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规范提升等工作,全面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省内取得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采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及时的12家企业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由市场监管总局分别采取注销观光车生产资质、不予复审换证、责令整改等处理。但是,由于低速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一直没能明确界定,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管理政策至今没有出台,一方面是国家六部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造成当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无章可循、缺乏监管依据;另一方面是我省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因此,低速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工作目前尚无法启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省政府及省工作专班的统一领导下,立足自身职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已经明确的要求,继续严把市场登记准入关,不再注册登记新的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同时,对停产、转产、兼并联合等低速电动车企业,积极做好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二是在国家标准和规范管理政策发布后,积极配合工信等部门认真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相关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违法行为。三是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加强对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或代理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全力打造公平、规范、健康的市场秩序。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51792275


责任编辑: 王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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