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居民提供充电桩安装‘一站式’服务”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区充电桩报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一)关于证明材料问题。《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居民报装充电桩需提交两份证明材料:一是产权人同意建设充电桩的证明。指的是车位购买发票、合同、车位租赁协议等能够证明安装充电桩的车位确系产权人或租赁人使用的材料。如申请人的固定车位为租赁使用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书面证明。此证明在《通知》中未规定固定格式。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申请安装充电桩的登记证明材料,即《通知》中的附件2,也即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物业企业提供的同意安装证明”。
(二)关于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建设范围问题。用户申请接电服务时,供电企业和用户的电力工程建设范围以产权分界点为界线。以电表箱内电能计量装置为产权分界点,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以上部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用户负责产权分界点以下部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用户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应严格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充电桩安装等电力工程施工,确保设施安全。
二、关于修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问题
《通知》中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按程序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等。对于您提出的“修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提供的服务和监督居民规范使用的权利,并纳入物业服务评价机制”的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示将在下步立法过程中认真开展论证调研。
三、关于制定充电桩表后安装收费标准问题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目前《中央定价目录》、《山东省定价目录》均不涉及“充电桩表后安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目录之外无定价权”要求,“充电桩表后安装收费标准”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您提出的“由发改部门牵头制定充电桩表后安装收费标准”的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表示将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充电桩表后安装”市场竞争程度,研究其实行政府定价的可行性。
感谢您对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支持和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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