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五次人大代表第2021100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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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2 16:40 来源: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对省十三届五次人大代表第20211006号建议的答复

 

赵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至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连续三年列入我省二类立法计划。期间,我局持续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均如期、高质量完成年度修法工作任务。2019年,我局组织调研组赴济南、青岛、淄博、济宁、泰安、菏泽等市开展实地调研,相关市、县(区)局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法制审核的业务人员围绕工作实际真实反映工作难题、执法困境,积极提出优化对策、改进建议。根据调研情况,我局起草并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2020年,我局在参考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修改并完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省局各处室及各市局征求意见;召开了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不同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召开了市县(区)局执法人员修法研讨会,逐条讨论、修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二稿)。今年1月,省人大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列为“启动前期工作并抓紧推动的立法事项”,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二、主要工作成果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稿)的内容已经全面涵盖了第20211006号建议相关建议。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第二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地方性法规名称

修订草案(第二稿)不仅对现行反法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也对市场竞争中反映出来的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拟定了规制条款,继续使用原名称,不足以涵盖修订草案条款的全部内容。将《实施办法》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在范围涵盖和意思表述上更加准确。此外,其他省、市针对1993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名称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表述方式,条例内容除了配套细化法律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作出了相应规制,其命名方式应予借鉴。

(二)细化完善执法实务操作规定

修订草案(第二稿)对已查处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总结、提炼,同时吸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认定的原则和方法,拟定相应规制条款,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1.关于混淆行为,对混淆行为具体表现方式予以扩充、对构成要件予以解释、对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情节严重”的混淆行为罚则调整表述,以衔接前述处罚幅度,同时对需没收的违法商品予以列举;对企业名称变更期限、变更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2.关于商业贿赂行为,明确了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增加了对受贿方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罚则;对“情节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罚则调整表述,以衔接前述处罚幅度;对“如实入账”予以解释。

3.关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增加列举了对商品的宣传内容,同时针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专门增加提示性规定;新增了经营者对其自身经营情况的宣传行为规制;通过列举方式对“宣传”和“广告”行为予以区分,并明确了工作人员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职务行为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对帮助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行为予以列举。

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落实《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增设原则性条款,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予以解释;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下限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以衔接前述处罚幅度。

5.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参照总局于2020年11月出台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加以设定,对现行反法第十条逐项予以细化解释,同时增加了经营者义务并配套相应罚则,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6.关于商业诋毁行为,新增对帮助商业诋毁行为的定性;对经营者如何消除商业诋毁影响作出具体规定。

7.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插入链接”与“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满足其一即可适用。

8.关于调查、强制措施签批流程,对书面报告方式予以列举扩充,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了强制措施补批手续,以提高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9.关于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对当事人拒绝、阻碍调查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并对罚则予以细化。

(三)针对市场竞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新设禁止性条款

现行反法对七类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无法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致使市场竞争中诸多明显违反现行反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予以规制,如:零售商利用经营优势,通过合同、协议等迫使供应商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啤酒生产厂商以买断方式诱使零售门店下架其他品牌啤酒商品,待商品临近保质期时再通过零售门店作返厂处理以获得补贴等。为维护特定交易关系中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鼓励诚信经营、有序竞争,修订草案(第二稿)拟定两条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四)依据现行反法修改和删除相关表述

修订草案(第二稿)对照现行反法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管辖权限、权利义务要求、罚则等均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删除了商标侵权、虚假表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倾销、串通招投标等相关规定,使得下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去年年底至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企业名称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作出补充性规定,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配套修订完成的地方性法规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既针对上位法细化了具体规定,也创设了多项制度,对优化当地营商环境、巩固提高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学习借鉴。下一步,我局将对标学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高质高效完成《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王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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