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3043M/2021-0185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发文机关: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9-29
发文字号:鲁民宗办发〔2021〕24号 发布日期:2021-10-11
有效性:有效
标 题: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鲁民宗办发〔2021〕24号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
许可实施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管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族宗教委审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由实施处室(政策法规处)和监管处室(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共同负责。实施处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监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实施处室和监管处室应当强化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第六条 列入《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或者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实施处室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在重大、复杂等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处室认为有必要监管处室参加的,应当通知监管处室派员参加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等环节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八条 实施处室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制作《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处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征求监管处室意见。监管处室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按时书面反馈实施处室。
第十条 实施处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需要实地核查的,由实施处室组织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邀请监管处室派员参加。实地核查后,实施处室应当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并由参加实地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处室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实施处室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请主任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按照承诺办理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特别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应当制作《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省政府对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省民族宗教委主任审签。
第十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统一编“鲁民宗许〔20XX〕XX号”文号,加盖“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实施许可过程中送达申请人的受理、听证、时间除外等通知书以及会议通知、专家邀请函等书面材料,一律使用统一格式文本,加盖“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与“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实施处室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等有关资料送交监管处室,监管处室对许可项目监管、执法信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建议及时送交实施处室。
第十七条 实施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相关文件、行政许可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建立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业务培训,实施处室应当派人参加;由监管处室派员参加的,应当及时将涉及行政许可业务的内容告知实施处室。
第十八条 实施处室应当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保证档案材料齐全、规范,方便日常查阅。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实施处室应当及时将所有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实施处室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存在需回避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鲁民办发〔2018〕3号)、《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制度>的通知》(鲁民宗办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征求意见书
2.山东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山东省民族宗教委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山东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山东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6.山东省民族宗教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山东省民族宗教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山东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9.山东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监管通知书
附件1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征求意见书
:
年 月 日, 向本机关提出了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我处初审, 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存在 问题,符合/不符合受理条件,拟正式受理/不予受理。现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你处征求受理意见,有关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书面告知我处。
政策法规处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机关存档)
附件3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本机关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于 年 月 日正式受理。有关事宜请直接与本机关 联系,联系电话: 。
特此通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5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正式受理。根据 规定,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为 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特此通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6
鲁民宗许〔 〕 号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本申请符合 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 的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持本决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7
鲁民宗许〔 〕 号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或者初次受理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已转报本机关)。经本机关审查 ,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8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许可机关 | ||
许可事项名称 | ||
被许可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送达人:
年 月 日 | 接收人:
年 月 日 | |
注:送达方式是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
附件9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政许可监管通知书
:
年 月 日,我委依法对 作出了 的行政许可决定。现将该行政许可有关资料送交你处,请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政策法规处
年 月 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