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
你们联名提出的《关于将南四湖渔业生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中央或省级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提出“将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退养池塘生态补偿资金及池塘生态化改造资金列入中央或省级财政预算,列支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在推动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加大对上政策资金争取。省财政厅将积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与中央部委沟通对接,力争将南四湖流域等山东境内南水北调东线重要水源保护地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从国家层面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推动南四湖流域整合提炼一批成熟度高、对水质改善和生态环境贡献较大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优先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为最大限度争取中央支持创造条件。将支持渔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在分配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微山县倾斜力度,积极支持南四湖池塘生态化改造、渔业生产发展、渔港码头等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
二、建议提出“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指导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及保护区外池塘的生态化改造工作。”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我们将按照规划要求,指导南四湖区域结合实际,做好池塘生态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改造。
三、建议提出“在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退养池塘内种植莲藕、芡实等水生经济植物,对退养池塘进行原位生态修复,在治理养殖尾水,消除南水北调调水安全隐患的同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根据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采取以自然修复为主,以种植莲藕、芡实等原生、适生植物进行自然生长和其他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措施,有助于净化水体、丰富生物多样性,可以提高生态功能、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管活动。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修复应当符合以上规定,不能采取生产经营的方式替代生态修复措施,防治造成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下步,省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配合做好南四湖渔业生态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建议提出“上级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及列支专项资金用于人工清除及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的实施,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省财政厅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建立南四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构建起上下游联防联控、协同共治的南四湖生态治理保护体系,确保各断面稳定达标和水质持续提升。支持南四湖入湖水质监测站建设,将山东境内南四湖流域37个新建入湖跨省(市、县)固定和浮船水质监测站,优先纳入全省水质监测站建设规划,提高入湖水质监测能力。
五、建议提出“上级出台相应的政策及列支专项资金扶持渔船电力驱动改造。”经组织技术人员及专家针对小型电力推进渔船的诸多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并与用户进行了沟通,通过对航速确定、蓄电池的配置、运行速度、运行时间、动力装置选配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虽然渔船采用电力推进具有减少废气排放、减少油污对水域的污染和振动小、噪音低、舒适性好的优点,但也存在电池造价高、电池寿命有限、更换电池费用高,导致船舶建造总成本和运营成本增加,以及电池重量较大,导致船舶重量增大,适用于小艇的推进系统选型少,对船型设计要求高的短板和不足,目前的技术和研发尚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因此,综合分析对比,内河渔船电力驱动改造暂不适合大批量推广。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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