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汽车改装行业防止非法改装造成噪声、尾气及光污染建议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958号
建议的答复
彭国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汽车改装行业防止非法改装造成噪声、尾气及光污染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为我们加强机动车维修监管服务工作提供了方向,我厅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强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维修过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法依规承修车辆改装业务,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通过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二是加强智能化监管。建立完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非法改装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实行联合惩戒。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机动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对违法违规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