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104号
建议的答复
张晶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共享单车管理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建议内容来看,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非常重视和关心,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肯定当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存在着车辆乱停乱放、用户不文明使用、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关建议及措施。我们认为非常符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为今后各地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引导用户文明用车,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按照交通运输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交通运输、宣传、网信、发改、工信、公安、住房建设、人民银行、质监、旅游等部门,需要建立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2018年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部门联合转发了《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鲁交运〔2018〕16号),对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制订出台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或者实施意见及停车管理制度等。如《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东营交通等十部门、威海城管与执法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下一步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联合省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并根据需要制订有关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配套办法。
(二)督促各市按照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引导科学合理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加强自行车停放设施、自行车道及相应交通标识等建设,健全运营企业服务投诉处理、用户安全文明用车评价等制度,对违规行为给予曝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三)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用户安全文明用车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文明素质,引导用户文明用车,规范停放,同时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信用建设,建立用户信用平台,记录用户不文明行为等信息,逐步完善用户信用体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