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我省经济稳步发展,金融改革有序推进,成效显著。但受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等因素影响,我省非法集资形势比较严峻。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家义、省长龚正、副省长刘强等领导同志多次针对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出批示、指示,提出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切实履行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宣传教育和案件处置等方面,与各有关部门协同发力,做了大量工作。对于您提出的立法问题,我们也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有关制度措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民间融资立法情况
1.关于立法体系。我省在2012年即已关注民间融资问题,2012年3月,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2013年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明确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两类民间融资形式。2016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政策,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同时配套出台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明确规定了设立条件、审批标准,健全完善了包括信息报送、分类监管、现场检查、年审、高管约谈、统一行业标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在起草《条例》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浙江温州民间金融规范等先进做法,博采众长,充分吸收,并体现了山东特色,相较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我们对主要类金融机构都提出监管措施,监管范围更加宽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2.关于监管对象。《条例》明确规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指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具备最低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主要出资人出资(不低于20%,不高于51%)等条件。
3.关于准入审批。2017年,我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有关从事金融活动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明确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其中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按照证照分离的管理办法,先由工商部门依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范围按规定内容核定,然后由民间融资机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办理业务许可审批申请,获得审批准入。
4.关于日常监测问题。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2015年12月,我局研发了省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市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等监管子系统及信息统计系统,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审批、监督管理等均通过网络进行。今年,我局按照省政府要求,启动金安工程建设,该系统重点突出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集资等风险监测,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全域抓取,系统上线后,将大大提升对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风险的监管水平。
(二)关于非法集资问题
1.当前的处置机制。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银保监会;201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确立了“国务院设立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相挂钩原则一线把关”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要求,我省各级政府都成立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框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防范预警、宣传教育、案件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协同处置等工作。自联席机制运行以来,每年,全省都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宣传月、广告资讯排查等专项活动,常态开展监测预警、宣传教育、案件处置等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共同行动,灵活采取各类行政处置手段,实行早期干预,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关于立法问题。如您所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深深感到,当前的非法集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制约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处理。2017年,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着手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近期,司法部已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确立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处置依据,规定了调查措施、处罚条款,解决了目前制约行政执法环节的法律障碍,赋予了执法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权力。条例出台后,我省将尽快配套出台规定,明确行政处置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细则,打通行政处置最后一公里问题。
3.关于刑事打击问题。我们也已注意到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今年,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局联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部门职责权限,细化操作措施,对立案标准、资产追缴、获益返还等问题都作出了清晰规定;省公安厅配套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管辖、协作工作暂行规定》,解决跨区域案件处置难题。2018年7月,部署开展非法集资陈案积案处置三年攻坚战,进一步强化了公检法等部门的职责,明确处置难点和主攻方向,实行挂图作战、动态销号,定期通报战果,2018年全省陈案压降率达到了21.2%。
关于您们反映的职业投机人问题,我们也已注意到,并在宣传教育工作中重点倾斜,同时纳入了涉稳重点名单,协同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维稳工作。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们提出的建议,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们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借鉴吸收,也希望您们继续关注这项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